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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负担”的方针,合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和资金,实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学生医疗管理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及特殊病种、住院医疗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学生医疗保障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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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形式 |
对应的管理办法 |
诊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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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
浙科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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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卫生所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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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
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市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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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病种(门诊) |
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市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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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门诊或住院) |
商业医疗保险 |
市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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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充 |
商业医疗保险 |
市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 |
享受商业保险理赔仅限于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学生。
二、享受人员范围及有关事项
(一)列入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每年秋季开学时,即办理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待完成申报手续后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医疗证历本),医疗证历本上有个人信息、本人照片、防伪标记等。该医疗证历本主要用于学生住院时使用,同时作为学生在校门诊及转诊就医时用。
(三)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学校鼓励大学生在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门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校卫生所或转诊(享受人员一律凭“医疗证历本”就诊)。
(二)门诊外转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就诊因疾病需要转院治疗的学生,每次转诊必须经过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方可转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否则不予报销。我校外转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杭州市中医院、省立同德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市一医院、市三医院、市六医院、市七医院、市结核病防治院、市红会医院、市口腔医院、留下人民医院、留下73021部队医院。
(三)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及报销标准
1.在校卫生所门诊就医,学生个人自负医药费的30%;
2.门诊转院、急诊、外出实习、休学等情况医疗费报销标准
(1)经校卫生所医生同意,转校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50%(不含丙类药品、自负、自理类费用);经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在非我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学校报销30%(不含丙类药品、自负、自理类费用),转院医疗费门诊每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元。未经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自行外转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2)急诊、危重病人就近转院进行抢救治疗,急诊医疗费学校报销50%,门诊急诊转院医疗费每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元。
(3)学生寒假、暑假期间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学生寒假、暑假期间门诊医药费实行定额报销的办法,标准为寒假每人报销不超过10元;暑假每人报销不超过15元。
(4)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学生因公出差或参加由学校集体组织的社会实践、生产(技术)实习、毕业实习等期间,因急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疗证历本”、费用收据、费用清单、所在学院证明等材料按校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执行。
(5)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门诊每年报销不超过60元。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按照在校学生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办法执行。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见附件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个人全额自理,学校不予报销。凡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的,按上述比例挂钩报销;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理5%,然后再按上述比例挂钩报销;使用“丙类”药品的则由学生个人全额自理。
4.凡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见附件二)的,先按附件二所列比例自理,然后再与各自负比例和报销比例挂勾执行。
5.下列情况发生的医药费一律自理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一)。
(2)省、市医疗保险规定属自费、自理(一般指丙类和其他类)的范围。
(3)因酗酒、斗殴、自杀(精神病除外)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4)非学校安排的活动和训练导致的意外伤害,以及节假日期间参加有偿活动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5)因交通事故所致,但不按交警部门裁决意见和省、市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处理的医药费。
(6)特殊医疗仪器检查、治疗不按省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审核的费用。
(7)凡在药店自行购买的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的费用。
(8)未在校卫生所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在外就医的(急诊例外)。
6.学生因毕业、退学、开除等的医疗管理规定
(1)学生退学、开除后,“医疗证历本”应当收回,在校享受的医疗待遇自行终止。
(2)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医疗证历本”应当收回,学校医疗待遇享受至学生在校卫生所办理毕业(结业)手续为止,最迟不超过毕业或结业当年的7月31日。
7.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学生患有先天性疾病、胚胎性疾病、生理缺陷或不适合本专业学习的病症等情况,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责权。
8.为保证基本医疗需要,杜绝浪费,对门诊药品处方剂量实行限制。急性病不超过三天剂量,慢性病不超过七天剂量。超过部分的医药费一概自理,不予报销。
9.门诊医药费报销地点设在校卫生所,定于每周二、五下午报销,平时不予受理,当年度医药费报销至次年元月底,过期不予报销。住院诊疗费用的报销详见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0.凡外出就诊的医药费回校报销,一律凭病历、处方、付费收据经校卫生所审核后报销。
四、学生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
(一)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其医疗费用按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商业性医保的学生,由于“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整理好相关材料到校卫生所备案,再将有关材料交学校计财处,由学校计财处集中受理,统一向保险公司理赔。
五、其它有关规定
(一)“医疗证历本”是学生就诊、报销的必备证件,必须妥善保管。如果“医疗证历本”使用完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旧“医疗证历本”至市或区医保机构窗口调换新“医疗证历本”;如有遗失,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1寸免冠近照一张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补办新的“医疗证历本”。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浙科院办〔2007〕21号)同时作废。
七、本办法由学校产业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二、特殊检查诊疗项目
附件一: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
(一)挂号费、证历工本费;
(二)出诊费、会诊费;
(三)检查治疗加急费;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
(二)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治疗雀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牙、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四)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等);
(五)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六)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七)各种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中子刀、细胞刀等检查、治疗项目;
(二)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三)各种自用的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机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四)心脏起搏器,人工器官超过3万元以上的费用;
(五)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一个疗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费用;
(六)物价部门规定不得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二)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三)近视眼矫正术;
(四)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一)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二)性病检查治疗;
(三)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工伤旧病复发及生育医疗费;
(四)各种科技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执行试行收费标准期间的项目;
(六)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七)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六、生活服务项目
(一)就(转)诊交通费;
(二)急救车费及急救车内发生的非治疗性费用;
(三)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五)膳食费(含药膳费);
(六)文娱活动费、书刊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七、服务设施项目
(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普通病床位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物价、卫生部门核定的带卫生间的三人病房收费标准。暂定每日床位费为20元。
(二)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烧伤病房的支付标准,在核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享受人员应当转出监护病房(ICU、CCU)而未转出的,有关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支付。
附件二:
特殊检查诊疗项目
一、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AS)、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心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理10%。
二、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自理10%。
三、应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马刀、光子刀,个人自理40%。
四、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3万元以下部分费用)、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1500元至30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自理比例为:国内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
五、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理15%。
六、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个人自理20%。
七、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自理20%。
主题词:规章制度 学生医疗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12日印发 |